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49号
原告: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领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库西经济工业园区经11路1号库西管委会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MA7762QC8H。
法定代表人:金格,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昊航复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领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81351.41元或者等值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新疆领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1351.41元或者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洪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