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民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以上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领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库西经济工业园区经11路1号库西管委会216号。
法定代表人:金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花,天津安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新疆领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新疆领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上诉人领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花,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策勒县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第三(采购)标段”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完毕,策勒县水利局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该工程已进行项目审计工作,计划2020年底之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上诉人**、***称其不仅完成了与领航公司签订的《管道安装工程合同协议》的合同内工程,还完成了合同外的工程,因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均需工程验收结算完毕之后才能确定具体的工程量及相应的价款。且上诉人领航公司提出的因**、***施工不当导致的监理公司对其罚款50万元,应由**、***承担的主张,同样因工程尚未验收结算完毕,罚款尚未交纳,故本案尚不具备确定相关事实的依据,缺乏裁判基础。**、***、领航公司应在涉案工程验收完毕后,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及业主方出具的相关竣工验收审计材料进行结算,结算之后仍存在分歧的,再诉至法院。
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2019)新322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三、驳回新疆领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321.92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新疆领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21.9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新疆领航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红辉
审 判 员 常喜盈
审 判 员 王 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