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加百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加百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特26号
申请人:浙江浦江加百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8P7CA18。
法定代表人:张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邦,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霞,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申请人浙江浦江加百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浙江浦江加百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浦江加百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浦江加百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浙江浦江加百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文茹
审 判 员 黄良飞
审 判 员 盛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