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财保532号之一
申请人: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庄头乡郑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E7NC26。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建设路南段七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42516831B。
法定代表人:马小鹏。
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的(2021)豫0223财保532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丽梅
审判员  沈凤丽
审判员  霍青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