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23财保175号
申请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42516831B。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被申请人: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E7NC26。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
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豫0223财保175号民事裁定: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072571.46元)。
由于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2572××××0179)已被足额冻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4105××××1048)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2572××××0179)已被足额冻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4105××××1048)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