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23民初176号
原告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庄头乡郑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E7NC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建设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42516831B。
法定代表人:马小鹏
原告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封市宏天商砼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靳二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