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5984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京,河南丁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城建设路南段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42516831B。
法定代表人:马小鹏。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静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