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9124号
原告:河南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2022号A1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DYTXB。
法定代表人:常青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周伟,河南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建设路南段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42516831B。
法定代表人:马小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河南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宏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