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3执1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任健均。
关于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一、被告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村民委员会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欠款631585.01元;二、被告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村民委员会应按欠款本金631585.01向原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从2012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18年5月4日通过法院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分别于2018年5月4日、2018年6月12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10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8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敦促函,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
4.于2018年8月15日前往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村民委员会的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18年10月17日前往超化镇财政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三资”账户,前往超化镇农村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于2018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任健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于2018年10月31日以电话约谈的形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留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会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