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22民初2157号之一
原告:郑州天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西、七里河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892404X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建设路南段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42516831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天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天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48.01元,由原告郑州天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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