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5709号
原告: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大拐村毕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NQ063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安途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百盛东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NQBD6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途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申请撤诉,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六安途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2,993.06元,利息897元(按242,993.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4.75%,自2021年9月20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7日,后期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243,890.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承建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恒大安徽(寿县)高科农业基地***室园建设工程项目,向原告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采购建材,2021年8月26日双方经对账结算,被告共差欠货款共计242,993.06元,后经催讨,被告拖延给付。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2,4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5709号
原告: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大拐村毕店组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NQ063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六安途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百盛东金城****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NQBD6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途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申请撤诉,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六安途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2,993.06元,利息897元(按242,993.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4.75%,自2021年9月20日计算至2021年10月17日,后期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合计243,890.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承建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恒大安徽(寿县)高科农业基地***室园建设工程项目,向原告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采购建材,2021年8月26日双方经对账结算,被告共差欠货款共计242,993.06元,后经催讨,被告拖延给付。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2,4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寿县圣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