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漆彩蜀新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省漆彩蜀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765号之二
四川省漆彩蜀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漆彩蜀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漆彩蜀新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省漆彩蜀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财产保全费678元,共计1393元,由四川省漆彩蜀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