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8932号
原告: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乐路19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赵维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国,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经营场所什邡市南泉镇星星村五组。
负责人:周厚军。
被告: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南泉镇星星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袁仲志,执行董事。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四川环球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0元(此款原告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