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天通线缆有限公司、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民初96号

原告:天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胡迎入,董事长。

原告: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乐路19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赵维奎,董事长。

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渠县渠江镇蔡家巷14号。

法定代表人:雷宇,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天通线缆有限公司、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天通线缆有限公司、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通线缆有限公司、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金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鲜永清

书 记 员 袁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