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602民初186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霍邱县。
原告:***,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越城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寿云水,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街68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寿云水、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寿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