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24民初2241号
原告:***,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53038070L),住所地绍兴市东街6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于同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