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民初9492号
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壶觞钢管租赁场。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白鱼潭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壶觞钢管租赁场诉被告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壶觞钢管租赁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绍兴市镜湖新区壶觞钢管租赁场负担。
审判员 吕琪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