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161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商家镇前太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夥居楼村。
法定代表人:宋凯,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16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号,2019年8月27日,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措施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景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