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

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572号
申请人: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前太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46583601D。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6648903093。
法定代表人:宋凯,经理。
申请人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16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39349.16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39349.16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