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1613号之二
原告: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商家镇前太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夥居楼村。
法定代表人:宋凯,经理。
原告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5.00元,财产保全费2190.00元,由原告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景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