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1613号
申请人: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前太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
法定代表人:宋凯,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瑞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价值339349.1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39349.16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婷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