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302民初6907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西水路57号。

原告***与被告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计6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远贵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梦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