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10126号
原告:***,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小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万权,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乙丹,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小扬,男,汉族,重庆市万盛区人。
被告:曾德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易平海,男,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
被告:叶树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翁小扬、曾德华、***、易平海、叶树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90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5895元。
审 判 长 冯正庆
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罗跃谊
书记员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