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告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等与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10126号

原告:***,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小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万权,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乙丹,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小扬,男,汉族,重庆市万盛区人。

被告:曾德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男,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易平海,男,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

被告:叶树勇,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翁小扬、曾德华、***、易平海、叶树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90元,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5895元。

审 判 长  冯正庆

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罗跃谊

书记员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