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3853号
原告:***,男,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萍萍,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地矿一一二地质工程勘查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瑾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刁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