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2015号
原告:湖南欧迈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118号6号栋7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云平,董事长。
被告:北京瑞华赢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12号A203室。
法定代表人:廖一兵。
原告湖南欧迈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华赢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欧迈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湖南欧迈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欧迈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元,由湖南欧迈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程 颖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