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大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粤创电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319号
原告:上海东大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粤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珠江东路11号徐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东大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粤创电子有限公司、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东大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