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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7205号

原告:***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数字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卿,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斌,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大道****S-8。

负责人:郑剑魁。

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主楼******。

法定代表人:蔡晓文,执行董事。

原告***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士怡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 颖

书 记 员 林鹤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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