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鸿润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7205号

原告:***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数字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卿,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斌,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大道****S-8。

负责人:郑剑魁。

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主楼******。

法定代表人:蔡晓文,执行董事。

原告***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士怡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 颖

书 记 员 林鹤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