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7205号
原告:***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数字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卿,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斌,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大道****S-8。
负责人:郑剑魁。
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主楼******。
法定代表人:蔡晓文,执行董事。
原告***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莲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士怡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 颖
书 记 员 林鹤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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