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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11民初2035号
原告: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2号轻工厂房1#楼第八层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00005M71E。
法定代表人:杜小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春,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梅,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45号杨桥花园2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16617222。
主要负责人:王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琰、林建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2日,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98号三楼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5910。
法定代表人:郑剑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琰、林建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5月30日,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丽萍
人民陪审员  徐明霞
人民陪审员  林秀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