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23民初4277号之六
申请人: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598号三楼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45910。
法定代表人:郑剑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6460557元及延长冻结被申请人***在福建中建绿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的股权及收益的财产保全期限。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最高金额为8930557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使本案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股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延长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6460557元,延长冻结期限一年;
二、延长冻结被申请人***在福建中建绿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的股权及收益,冻结价值1000000元为限,延长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聚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文波
人民陪审员 蔡艺琴
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