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11财保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市鑫弘公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河街育林胡同。
法定代表人:崔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娟,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吉林大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顾雪莹。
吉林市鑫弘公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吉0211财保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申请人吉林市鑫弘公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5645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吉林市鑫弘公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武 洋
审判员 于大民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