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市环境保护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04执异2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环境保护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环境保护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市环境保护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吉林市环境保护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异议人吉林市环境保护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行使自由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吉林市环境保护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 晶 审判员 *** 审判员 葛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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