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2民初1613号
原告:**,女,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之夫,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之妻,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孟珂萱,男,200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第三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吉林大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孟珂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