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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2民初1613号 原告:**,女,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之夫,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之妻,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孟珂萱,男,200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第三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吉林大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孟珂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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