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26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1)吉2426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3936070.11元,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护照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有保险理财产品、股票证券、工商登记、工资性收入、车辆、房产有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工商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对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限制高消费; 5.本院通过微信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措施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图县人民法院(2021)吉2426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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