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1072号
原告: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莲花路西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16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泰安景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宁家结庄村牌坊西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景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原告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