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泰安景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02民初1072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26779N。
被申请人:泰安景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MKACK9T。
申请人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景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安景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到期后,如申请继续查封,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和法锐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