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191民初1077号
原告: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南,莲花路西百乐门名品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进公司)诉被告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新闻出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闻出版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闻出版学院向时进公司支付工程款1732060.95元,并从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工程款支付完毕。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新闻出版学院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时进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取得新闻出版学院单位改造修缮项目中的图书馆改造项目工程,并与新闻出版学院签订了《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等改造项目采购合同》(第1包零星维修工程),后时进公司进场施工,并于2015年9月最终验收合格。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进行了大量变更,另应新闻出版学院要求增加了大量合同外工程。2015年9月,该工程由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由于该工程系财政资金,有固定预算,审计单位要求时进公司将合同内变更部分从决算表中先行撤掉另行审计以保证合同内资金先行结算支付,该合同内变更部分工程款达91万元多,审计单位只进行了初步审核。另外,新闻出版学院对于增加工程直到2016年5月才签署工程联系单,该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工程约81万元至今没有进行审计,也没有支付任何工程款。
后经时进公司多次要求,新闻出版学院始终没有对时进公司施工的合同内变更工程和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增加工程进行审计、支付工程款,导致时进公司利益严重受损。新闻出版学院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了时进公司的利益。
被告新闻出版学院辩称:1、时进公司主张的合同内的价款913919.57元,该部分工程量已在2015年9月进行过工程结算审核,最终审核价格为1649584.04元,在2015年9月时进公司与新闻出版学院和审计单位三方均盖章对该审计价格及对应的工程量予以确认,所以时进公司主张的合同内的91万多的是重复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在2015年9月时进公司与新闻出版学院确认的工程价款中包括合同外变更部分的价款814041.39元,该部分在审计报告中有明确的记载,因此原告主张的81万多的合同外的合同款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新闻出版学院同意对工程外的变更部分进行审计,若超出2015年9月审核的工程量之外的工程新闻出版学院同意按照审计后的价款来支付给时进公司,但是该审计价款应当按照合同内的8.37%同样进行优惠,新闻出版学院不同意再对双方结算审核过的合同内的工程及价款进行二次审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新闻出版学院改造修缮项目进行招标,中标人为时进公司。2014年3月11日,新闻出版学院(买方)与时进公司(卖方)签订了《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等改造项目采购合同》(第1包零星维修工程),合同约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卖方承诺,本合同的总金额为1650000元,分项价格在卖方投标书的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2015年9月25日,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作出报告,审核结果为新闻出版学院图书馆改造工程送审金额为1775286.3元,审定金额为1649584.04元,核减金额为125702.26元。该工程已扣除县城施工水电费。该审核结果经建设方新闻出版学院和施工方时进公司签字、盖章确认。该工程款新闻出版学院已分三次(分别于2014年8月19日支付80万元、2014年10月23日支付30万元、2015年9月29日支付549584.04元)支付完毕。但案涉工程部分项目施工量未纳入上述工程审计范围进行决算,新闻出版学院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价款。
诉讼过程中,本院就案涉工程施工实际产生未纳入工程审计的工程量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行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皖0191民初1077评字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根据相关资料及委托书要求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为优惠下浮8.375%前735097.7元,优惠下浮8.375%后673533.27元。
2015年9月17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新闻出版学院与时进公司签订的《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等改造项目采购合同》(第1包零星维修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新闻出版学院应承担支付工程价款义务。时进公司承建新闻出版学院图书馆改造工程施工实际产生未纳入工程审计的工程量,因新闻出版学院与时进公司未进行决算,本院依法委托造价鉴定机构予以鉴定,鉴定结果为案涉工程造价鉴定为优惠下浮8.375%前735097.7元,优惠下浮8.375%后673533.27元。因时进公司对实际施工未纳入审计范围工程量支付的8.37%的优惠率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认定,案涉工程造价鉴定为673533.27元。2015年9月17日,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出版学院应承担上述案涉工程价款支付义务。关于利息,时进公司诉请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3533.27元及利息(以工程款673533.2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389元,由原告合肥时进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由被告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负担10689元。鉴定费27320.6元,由被告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宗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