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夏新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民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胜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5701188738。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等权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贵,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771014455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被上诉人**江之父),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身份证号码:430223195702164519。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夏新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
审判员彭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