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3民初4042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御林逸景大厦**2203,**。
法定代表人:王跃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江桥街道江桥社区大背岭安置区门面房**iv>
法定代表人:李雄,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运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艳飞
书记员贺咸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