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铸坤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铸坤科技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妇幼保健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4368号
原告:浙江铸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新加坡科技园17幢609室。
法定代表人:寿胜男。
被告:嵊州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友。
原告浙江铸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妇幼保健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铸坤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铸坤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干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周晓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