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二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二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11民初9027号
原告陈子扬与被告杭州二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更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子扬的委托代理人赵俊杰、张春霞,被告二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林、施欣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备案视频有明确的个性化创作特征,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有导演、摄影、剪辑等多部门的配合,故本院认定上述作品属于用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其所附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视频足以认定其是《2015-2017广州延时素材整合》作品的著作权人。 根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明及公证书显示,被控侵权网站中收录了《爱上花城广州的100个理由》视频,经比对,被控侵权视频第29秒处的珠江边的高楼林立画面延时摄影作品与原告摄影作品基本一致,被控侵权网站由二更公司开办,可以认定二更公司为上传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人。举证期限内,二更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该视频的制作素材购自VJ师网站,但该网站仅为网络服务平台,声明对其平台上载有的素材不享有版权,被告作为专业的视频制作机构,有义务对其使用的素材享有版权负审慎的审查义务,但显然被告怠于行使上述义务,故本院认定二更公司抗辩其购买的素材有合法来源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更公司使用被控侵权画面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2015-2017广州延时素材整合》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放映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原告要求二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署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虽利用了原告作品,但仅使用了其中几秒钟的画面,并创作成一个新的视频,原告并非被控侵权视频的作者,主张被告侵犯其署名权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确认二更公司已删除侵权信息及网络链接,原告要求二更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目的已达到,本院不再重复处理。 关于二更公司抗辩其司仅为适当引用已发表的作品,目的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意见,本院认为,从播放被控侵权视频的内容可知,该视频是将原告作品中的部分画面穿插在整个视频中,已于该视频其他部分杂糅成一个整体,并不符合“适当引用”这一使用形式,且二更公司上传该视频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某一问题,而是以盈利为目的,向相关公众如用户、行业和专业机构等展示其公司的专业和能力,属于经营性的行为,故二更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公证费仅提供了发票证实,但不能证明是用于本案的公证取证支出,但因其确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进行了公证取证,必将产生一定的维权支出,故本院对合理费用酌情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无法查清原告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被告因侵权而实际获利数额的证据,故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数量、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利用侵权视频造成的影响、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本案与其他关联案件的联系等因素,酌定被告侵权赔偿数额为3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为财产权而非身份权,原告也无举证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名誉遭受实质性损失,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广东省版权局合法的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8-I00000059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2015-2017广州延时素材整合》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原告,作品类别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18年2月26日。《作品登记证书》备案视频中保存了时常为6分钟59秒的延时摄影作品视频,该视频6分50秒为珠江边高楼林立画面。 原告为证明被告对涉案作品的侵权事实,向本院递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认证证书一份,显示:2018年1月5日,通过登陆××网址,进入“二更影视平台”网站,网站首页显示累计发行作品4150部,累计播放数量258亿,合作媒体频道320家,专业创作人加入10000+名。在搜索栏输入“爱上花城”,弹出名称为《爱上花城广州的100个理由》,视频播放时间为59秒,导演为刘某,在刘某个人详情一栏载明其工作单位为二更公司。点开视频,显示《爱上花城广州的100个理由》的视频内容。经比对,被控侵权视频第29秒处的珠江边高楼林立画面与原告涉案作品中相关画面基本一致。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 2018年5月2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春霞向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之下,张春霞使用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通过百度浏览器进入××网址,在网页页面点击“作品”栏目,搜索“爱上花城广州的100个理由”,点击该视频,播放画面,在播放画面中截屏保存页面。公证人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约14分钟),现场取得了页面打印件15页,上述过程结束后,公证处对录像复制的光盘进行了封存(证据编号:8卷宗号153941)。2018年7月10日,广州市白云公证处作出(2018)粤广白云第11485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取得页面打印件15页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所附的由公证处封存的录像光碟与公证处人员现场所拍摄的录像内容一致,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附件显示:“二更影视平台”网站累计发行作品4681部,累计播放数量300亿,合作媒体频道320家,专业创作人加入10000+名。在搜索栏输入“爱上花城广州的100个理由”,弹出名称为《爱上花城广州的100个理由》,视频播放时间为59秒,导演为刘某。 经当庭开拆证据编号:8卷宗号153941,并播放卷宗内的封存光盘,被控侵权视频第29秒处的珠江边高楼林立画面与原告涉作品中相关画面基本一致。经质证,被告未发表异议意见,交由法院依法认定。原告表示其主张被告侵犯了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放映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网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可得:××网址的网站名称为二更网络,网站负责人为丁丰,主办单位为杭州二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 2018年6月22日,原告委托广东翰悦律师事务所向被告住所地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书面复函商议妥善处理侵权事宜。该邮件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于2018年6月26日被退回。 被告为证明使用被控侵权画面有合法来源,向本院提交证人刘某的证词、VJ师网网站截图、VJ师网服务协议等证据,被告表示其购买制作素材支出价款18元。经质证,原告认为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购买的素材与涉案作品为同一作品,VJ师网服务协议中约定了该网站对素材内容是否侵权不进行审查,且被告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与常理不符。 被告为证明其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小、并无盈利,向本院提交VJ师网截图、邮件截图、项目审批截图、费用实际报销截图、邮件截图等。经质证,原告认为被控侵权网站载明被告是国内最具影响力、制作规模最大的原创短视频内容平台,将被控侵权视频上传至该平台短期内已对原告作品的美誉度及商业价造成影响,且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无进行商业性使用,无法证明其没有盈利的事实。为反驳被告的举证,原告向本院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VJ师网站刊登“VJ师网版权声明”,声明对该平台上传的所有视频不享有版权。被控侵权网站截图,显示:“关于我们”内容为“二更是国内最具影响力,制作规模最大的原创性视频内容平台”,“二更传媒已在全国乃至海外30多个城市建立全球化、城市化、垂直化的产品矩阵,旗下拥有二更视频、更城市……等内容品牌,深受用户、行业和专业机构的好评。”经质证,被告对网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是公司的自行描述,有部分夸大。 审理中,被告表示其司已停止侵权,并提交了公司后台截图记录。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已删除了被控侵权视频的链接无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1200元),证明为本案诉讼支出合理开支的事实。 另查: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903072元,成立于2015年4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服务:网络技术、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策划,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 以上事实,有作品登记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光盘、公证书、备案信息、律师函、快递退件、公证费发票、截图、证人证言、服务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被告杭州二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子扬经济损失3000元(含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陈子扬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子扬负担250元、被告杭州二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白小云 人民陪审员  关素娟 人民陪审员  莫丽娟
书 记 员  许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