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6号院金航大厦6层610号。
法定代表人:赵震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万保,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30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改判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出差补助工资599.6元、开除赔偿金2250元、不开离职证明造成损失金28258.6元。庭审中,***称其仍坚持原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出差是有补助的,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其是被开除的,不存在经常迟到的事实,且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给其开离职证明,影响到其再次找工作,应当向其支付赔偿。一审判决按照郑州最低生活保障补偿其认为过低,应当按照其工作能力收入水平来赔偿。
针对***的上诉,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与***之前有一个劳动仲裁,相关工资和补偿公司都已经履行完毕。出差补助是由于***不履行在公司报账的义务致使无法及时支付,责任在***,且工资已经履行,补偿金在劳动争议的时候也已经一并解决,不存在在给补偿的问题。关于离职证明的赔偿金,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不应当支付。因为不开离职证明的原因是***迟迟不履行交接义务,虽然人已经不上班了,但离职手续并没有及时办理,由于***拿着公司重要材料不予交接,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损失。***上诉状内容严重歪曲事实,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
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山东中建蓝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出具有证明,但其并未出庭接受质证,该证据不应当认定和得到支持。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中的用人单位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方面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过错,***拒不配合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所以公司无法为***办理相关证明手续。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针对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辩称,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给***开过离职证明,***6月份还在向公司要离职证明,公司不可能在4月份就给***开过。山东中建蓝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朋友介绍的,聊过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大概薪资,但因***没有离职证明,该公司没有录取***,给***工作造成影响,这些都是因为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给***开离职证明造成的。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在故意混淆劳动争议和侵权两个法律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99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无故开除赔偿金225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各种理由拒开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265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994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原系被告公司职工,2019年4月23日被告以原告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原告辞退。被告提交考勤记录表显示原告2019年3月、4月多次上班迟到。2019年5月27日,原告将被告诉至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4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398元;依法裁决被告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一份。2019年7月3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9]13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314.91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三、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9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一份,载明:兹证明***先生,身份证号,于2018年11月15日就职我公司,该员工已于2019年4月22日被除名,现已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原告提交2019年10月17日山东中建蓝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兹证明***,身份证号于2019年5月20日被我司录取,职位:机电设备管理工程师,面议薪资5500元。因此人无法提交上份工作离职证明,根据我司相关规定放弃录用该员工。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无故开除的半月经济补偿2250元,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剩余工资600元即双倍1200元,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各种原因拒开离职证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0月11日严重影响本人再就业经济赔偿金26500元。2019年10月22日,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审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金劳人仲裁字[2019]1317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又提起诉请属于重复起诉,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支持。被告因为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2019年4月23日将原告辞退,但未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经仲裁委仲裁及法院执行,于2019年10月11日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因拒开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因无离职证明遭到用人单位拒绝,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按5500元每月计算无法律依据,支持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的生活费赔偿金,按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的70%计算,共计支持6384元(1900×70%÷30×144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因拒开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638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9年5月27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4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398元,该仲裁委已就此主张进行了裁决。现***向法院起诉,再次要求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199元系重复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求合法有据。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要求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无故开除赔偿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将***辞退后一直未向其出具离职证明,直至2019年10月11日才出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给***造成了损失,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案情,按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其生活费赔偿金,并无不妥。***、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郑州赛伦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明振
审判员 王东黎
审判员 徐勤焱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