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民初11046号
原告: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柳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心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山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倪琰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该中心副主任。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联合运输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E9471886-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货路。
法定代表人:来吾芹。
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工人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狄卿,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杭州市萧山区联合运输协调管理办公室、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杭州市萧山区联合运输协调管理办公室、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市萧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杭州市萧山区联合运输协调管理办公室、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全林
人民陪审员 徐亚兰
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1046号
(2016)浙0109民初11046号
原告: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柳桥村。
原告: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柳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心良,身份证号码******************,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心良,身份证号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山南路189号。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山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倪琰青。法定代表人:倪琰青。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联合运输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E9471886-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货路。被告:杭州市萧山区联合运输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E9471886-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货路。
法定代表人:来吾芹。法定代表人:来吾芹。
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工人路59号。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工人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兴。法定代表人:徐小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杭州市萧山区联合运输协调管理办公室、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杭州市萧山区联合运输协调管理办公室、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杭州市萧山区联合运输协调管理办公室、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杭州市萧山区联合运输协调管理办公室、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市萧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杭州市萧山区联合运输协调管理办公室、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市萧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杭州市萧山区联合运输协调管理办公室、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全林
人民陪审员徐亚兰
人民陪审员徐玲仙二○一七年六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陈燕审判长周全林
人民陪审员徐亚兰
人民陪审员徐玲仙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