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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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108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9830509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工人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许广文。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市政园林建设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9470453311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西河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市政园林建设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市政园林建设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市政园林建设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负担。
审判员孙立军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董向勇
书记员汪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