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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9337号
原告:***,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女,1977年3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楼国卫,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楼佳睿,女,2003年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帆、张黎,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02514937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秀路2699号。
负责人:邵意丽,公民身份号码X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丹丹,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9830509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工人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许广文,公民身份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山,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楼国卫、楼佳睿与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永梅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国卫、楼佳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帆、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科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申请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国卫、楼佳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四原告安置房购房款13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9日,原告***户与被告签订《萧山区新塘街道办事处下畈朱城中村改造农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安置面积为350平方米,其中优惠价300平方米,成本价50平方米。2019年1月11日,被告及第三人向四原告发出《黎南明苑小区安置房缴款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四原告安置面积共计377.03平方米,其中安置房面积257.50平方米,成本价面积119.53平方米,安置户应缴房款719630元,可得部分91200元,尚需缴款628430元,并注明逾期缴款则取消按时结算奖),后原告按时缴款。而今,原告发现该通知书的缴款金额计算错误,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安置面积为高层住宅350平方米,优惠价300平方米,成本价50平方米,及《新塘街道安置分房工作实施方案》第六条:高层住宅安置价为每平方米1170元,成本价为每平方米3500元,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至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确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等规定,原告实际正确的应缴房款数额为:(300+350×5%)×1170+(50+377.03-350-350×5%)×3500=579830元,故四原告合计多缴房款金额为:719630-579830=139800元。综上,四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楼国卫、楼佳睿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萧山区新塘街道办事处-下畈朱城中村改造农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2.《新塘街道安置分房工作实施方案》一份,证明被告就购房安置价格作了说明。3.《黎南名苑小区安置房缴款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向原告发送缴款通知,要求原告缴款628430元。4.《安置房款收条》一份,证明第三人已经收到原告缴纳的628430元房款。5.《公证书》一份。6.《交房通知书》一份。证据5、6共同证明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交付黎南名苑的4套房。7.户口本一份,证明四原告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为同一户内成员。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户应缴安置房购房款符合萧山区的相关安置政策,且其已经进行了收房结算,应视为对《安置协议》约定的结算价格的实质变更,现四原告要求返还部分购房款,有违诚信原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对四原告诉称的案涉《安置协议》项下的安置房结算价格分别为优惠价1170元/平方米、成本价3500元/平方米无异议。经城乡一体办核准公示,原告***户安置面积为高层350平方米。该安置面积的确定依据为:案涉房屋拆迁时,对于征地招工人员无相应的安置政策,签约时系套用关于被补偿人的“非农成家子女”的安置政策。《安置意见》颁布施行后,对征地招工人员的安置政策进行了明确。根据《关于下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有关政策条款说明的通知》(萧城乡办[2017]15号)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关于“征地招工人员的安置”之规定,原告***户应“参照97后大中专毕业生的政策进行安置”。结合《安置意见》关于97后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政策,原告***作为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人口,安置高层60平方米,并可按成本价增购10平方米,原告***、楼国卫、楼佳睿作为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共计40平方米。根据《安置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2项关于“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征迁地,若该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照顾安置200平方米(其中150平方米为安置价,50平方米为成本价)”之规定,原告***、楼国卫、楼佳睿享有的150平方米多层安置面积(换算成高层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按安置价结算,其享有的50平方米多层安置面积(换算成高层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应按成本价结算。故《黎南名苑小区安置房缴款通知书》载明的该户安置房应缴购房款71963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其中240平方米按照安置价1170元/平方米计算,计280800元;另外110平方米按照成本价3500元/平方米计算,计385000元;根据《安置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确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之规定,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的面积(350平方米×5%,计17.5平方米),仍然按照安置价1170元/平方米计算,计20475元;剩余面积9.53平方米(原告***户实际分配安置面积377.03平方米-350平方米-17.5平方米)按照成本价3500元/平方米计算,计33355元;上述四项合计719630元;二、原告***户已于2019年1月24日进行了收房结算,四原告提交的《安置房款收条》即可予以印证。原告***户既已按照新的结算方式支付款项,即已构成对原《安置协议》约定的结算价格的实质性变更。即原告***户以其行为认可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且该变更不存在任何胁迫情形,故应认为该变更合法有效。现四原告要求返还部分购房款,有违诚信原则,属反言情形;三、被告根据[2012]杭萧拆许字第5号拆迁许可证对新塘街道下畈朱社区进行拆迁改造,系拆迁主体,并与原告***户签订《安置协议》,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进行了约定。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及萧政办发[2012]126号文件,明确由第三人作为新塘街道郎家浜社区、下畈朱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做地主体及建设资金提供者,案外人杭州萧山城区建设有限公司系安置房建设主体,安置房购房款结算则由第三人负责。也就是说,《黎南名苑小区安置房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款项计算方及收取方均为第三人。因此,原告***户应缴安置房购房款应由法院按照萧山区的相关安置政策进行审查。若本案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应退还四原告相应购房款,亦应由第三人返还,因为该款项由第三人收取,未进入被告的账户。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招工登记表一份。2.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招工录用通知书一份。3.下畈朱村征地安置农转非人员花名册一份。证据1-3共同证明原告***在1995年3月被招收为合同制长期工,属于被招工安置的征地安置农转非人员。4.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小高层、高层住宅安置表一份,证明***系农业户口、***系征地农转非、楼国卫及楼佳睿系非农业户口。5.入赘说明一份,证明***系***户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6.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一份。7.关于下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有关政策条款说明的通知一份。证据6、7共同证明***户应“参照97后大中专毕业生的政策进行安置”。
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第一点,第三人既不是拆迁主体,也不是安置主体,只是房源的提供者;第二点,黎南明苑小区安置房缴款通知书本质上是对原拆迁安置协议的一个实质性的变更,通知书内容对安置房面积、安置价面积及安置价合计、成本价面积及成本价合计、过渡费按时抽房奖、按时结算奖等具体数值均予以明确。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以后,对上述的数字均没有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相关费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一个表示,现在再来推翻,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第三点,请求法院根据实际依法判决,如果需要退款,第三人会依照判决执行。
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楼国卫、楼佳睿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对证据1-3、5-7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三性均无异议,需要说明的是该证据恰恰证明四原告已按照新的结算方式支付款项,即构成对原安置协议约定的结算价格的实质性分割。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证据1、2的三性均无异议。当时结算时安置价确实是按照合同价1170元执行的,合同价确实是按照3500元执行的。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两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当时是对安置面积和成本价面积做了一个实质性的变更。原告予以了确认。对证据5-7的三性均无异议。结合质证意见并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7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楼国卫、楼佳睿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是否存在关联,需要庭后核实。但是考虑到因为拆迁安置合同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就是说被告这些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变更是合法的,但是既然安置协议并没有违反合同法,没有什么无效的任何情节,不能擅自将协议中的内容给变更掉。第三人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证据1-7无异议。结合质证意见并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甲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与乙方萧山区新塘街道下畈朱社区***户签订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9日的《萧山区新塘街道办事处下畈朱城中村改造农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为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根据区政府对已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1.房屋补偿费774320元;2.附属设施补偿费158674元;3.装修补偿费1023480元;小计金额1956474元;二、其它补偿:1.搬家费1200元;2.过渡费3840元。3.电话移机费832元;4.宽带网迁移费1288元;5.空调拆装费3000元;6.热水器拆装费3000元;7.工商经营户补偿费15000元;8.特殊生活补助19200元;9.屋外附属设施补偿费50000元;10.其它15000元;小计金额144920元;三、拆迁奖励:1.房屋评估奖11000元;2.再提前签约奖30000元;3.提前签约奖20417.40元;4.规定时间签约奖87669.60元;5.未装修房屋奖无;6.房屋面积偏少补助无;7.无突击搭建酌情奖50000元。8.区域性房屋基准价200000元;小计金额399087元;上述各项合计金额2500481元;四、支付方式:以上金额在本协议签订后二十日内付40%计100万元,其余款项60%计1500481元在腾房验收后与腾房奖一并结清;五、在规定时间腾房的可享受腾房奖126087元。以上各项总计2626568元;六、腾房要求:乙方应按街道规定时间要求腾房,否则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应拆房屋有处置权,乙方主、附房、附属物及装修自签订协议后,必须保持原状,不得拆除、变卖和损坏,房屋残值归甲方所有,腾房时缺失或损坏,则扣除相应的补偿费;七、过渡方式: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过渡费,乙方自行过渡解决,过渡期自被拆迁人实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止。超过24个月过渡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政策标准加倍支付;八、安置用房:1.安置房选址位于新塘街道郎家浜社区北侧规划高新五路以东、金城路以南、萧绍运河以西、规划郎家路以北区块。2.乙方安置人数5人(其中农业户口2人、非农户口2人、虚拟人口1人);安置面积为高层住宅350平方米(其中140平方米2套;优惠价300平方米,成本价50平方米)。安置期间遇正常人口增长(出生、婚嫁等)可按规定计算人口。3.乙方所确定的安置面积,需经两次公示,若公示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规定予以纠正,最终以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审批为准等内容。甲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乙方萧山区新塘街道下畈朱社区***户代表楼国卫签名。
户口本载明:四原告为同一户内成员,户主为***。招工登记表载明:***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萧山市劳动局盖有征地安置招工专用章。萧山市劳动局出具的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招工录用通知书载明:审查批准***招收为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下畈朱村征地安置农转非人员花名册其中载明***于1995年3月1日被招工安置,征地项目市东块。2012年10月8日***及二个女儿、女婿楼国卫出具入赘说明一份:本户有女儿两个,现女儿***招入赘女婿楼国卫,家人都同意,以后父母赡养等一切义务均由女儿***及女婿楼国卫夫妻负担。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下畈朱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小高层、高层住宅安置表载明:安置人姓名(户主)***,其中:农业2人,非农业2人。独生子女农业0人,非农业1人。在册农业人口:***,户口性质农业。***,户口性质征地农转非;非农业人口:楼国卫,户口性质非农业。楼佳睿,户口性质非农业。安置人口5人,安置面积350平方米,安置套数3套。安置户主签名(盖章)处楼国卫代并捺印,2012年12月9日。
(2018)浙杭湘证字第9910-330号《公证书》载明:兹证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蓝天宾馆举行黎南名苑分房抽号活动,抽号结果如下:***户,70㎡户型为黎南名苑1幢2单元1702室,70m²户型为黎南名苑7幢/单元2902室,90m²户型为黎南名苑5幢1单元603室。120m²户型为黎南名苑5幢2单元701室。
2019年1月,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萧山区新塘街道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向***户出具《黎南名苑小区安置房缴款通知书》载明:一、安置房4套,共计面积377.03平方米,其中安置价面积257.50平方米,成本价面积119.53平方米。二、安置户应缴部分合计为719630元。其中:安置房安置价301275元,成本价418355元。三、可得部分合计为91200元。其中:1.过渡费为43200元。2.按时抽房奖为24000元。3.按时结算奖为24000元。四、你户尚需缴款为628430元。请在规定时间内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四、缴款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25日。逾期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缴款的安置户,取消按时结算奖。涉及货币化安置的,货币化款项另行计发。五、缴清房款后请随带户主身份证、公证书、交款凭证到黎南名苑领取交房通知书,凭交房通知书到物业处办理交房手续。
2019年1月24日编号337的《安置房款收条》载明:***应缴安置房房款719630元,扣除可得款项91200元,其中:按时抽房奖24000元,按时结算奖24000元,过渡费43200元。实际收到628430元。缴款人楼国卫签名捺印。收款人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加盖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萧山区新塘街道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于2019年1月共同向***安置户发放抽房顺序号330的《交房通知书》:你户经公证抽号选取的黎南名苑安置小区安置房4套,其房号为:1.1幢2单元1702室;2.7幢/单元2902室;3.5幢1单元603室;4.5幢2单元701室;应缴房款已全部结算完毕,请凭此通知书到物业管理处办理交房手续。
另查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1月出具《新塘街道安置分房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新塘街道郎家浜、下畈朱社区安置房分房工作,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15)176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新塘街道郎家浜、下畈朱两社区征迁安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实施主体:安置工作在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进行,由新塘街道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二、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郎家浜、下畈朱社区城中村改造征迁安置户,安置人口截止时间以你户收到的抽房通知书为准。三、安置方式及地点:本次安置方式为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安置地点为黎南名苑小区和新南郡嘉苑小区,户型为70㎡、90㎡、120㎡、140㎡;货币化安置按照区级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四、安置原则: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整个安置房抽号工作在湘湖公证处主持下进行。五、安置程序:1.编发顺序号:根据分房当日安置户抽房签到先后顺序确定抽房顺序号。2.抽房号:根据抽房顺序号在湘湖公证处主持下抽取房号。六、安置价格:1.高层住宅安置房安置价为每平方米1170元;其他类型安置价以相关文件为准,不设楼层差价。2.高层住宅安置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3500元。3.货币化安置价格为每平方米17800元。4.地下室车位优惠价20000元/个,凡是在抽号当天顺利完成抽号的拆迁户,每户可按车位分配方案以优惠价购买相应数量的地下室车位:车位分配方案另定。5.考虑到住宅设计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户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过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部分,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6.每套房屋面积以房管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七、安置奖励:1.按时抽房奖:拆迁安置户在领导小组规定时间内参加统一抽房的,按实有安置人口每人奖励6000元,该奖金在结算时一并结清。逾期不参加抽房的取消该奖励。2.按时结算奖:拆迁安置户在领导小组规定时间内结清房款的,按实有安置人口每人奖励3000元,该奖金在结算时一并结清。逾期不按时结清房款的取消该奖励。八、其他情况:1.过渡费发放至抽房日期截止后6个月止。若拒绝参加抽号或者到达抽房现场而不参加抽号的,视作自动放弃,到期将停止发放过渡费。2.户型选择原则以协议户型为准,不另行调整,因新增人口涉及户型调整的需服从领导小组安排。本实施方案由新塘街道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等内容。
又查明:2017年5月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萧政办发(2017)51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2017年6月9日印发萧城乡办(2017)15号《关于下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有关政策条款说明的通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户与被告签订的《萧山区新塘街道办事处-下畈朱城中村改造农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安置原告户安置面积为高层住宅350平方米,优惠价300平方米,成本价50平方米。另按《新塘街道安置分房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高层住宅安置价为每平方米1170元,高层住宅安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3500元,考虑至住宅设计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户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过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因户型搭配等原因超过规定面积10%以上,按货币化安置的市场价购买。”被告实际安置给原告房屋面积的377.03平方米,超过安置面积27.03平方米,故原告应支付的购房款为(300+350×5%)×1170+[50+(27.03-17.5)×3500]=579830元,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为719630元,原告多付被告1398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付的购房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案涉《萧山区新塘街道办事处-下畈朱城中村改造农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虽系原、被告间签订,但在审理中,第三人意见如需返还,同意由第三人与被告共同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第三人共同返还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楼国卫、楼佳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认为案涉《萧山区新塘街道办事处-下畈朱城中村改造农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结算价格发生实质性变更,原告诉请应予驳回的抗辩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在《萧山区新塘街道办事处-下畈朱城中村改造农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重新达成新的补充协议,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楼国卫、楼佳睿139800元。
如果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元,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楼国卫、楼佳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永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