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2295号
原告:北京中创华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石,北京中创华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三鼎翔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万峰。
原告北京中创华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鼎翔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创华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创华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