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星制冷空调有限公司

嘉善宁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1685号

原告:***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清凉村临沪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98538402X。

法定代表人:沈君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高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38520294。

法定代表人:陈根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银菲,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东星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白兔墩巷7号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93650723J。

法定代表人:蔡成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儿,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第三人:浙江三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业阳光城嘉秀苑8幢商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540354168。

法定代表人:朱春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惠平,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东星制冷空调有限公司、浙江三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96元,减半收取计10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宛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