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诉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7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26号
原告:**强。
被告: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四九镇洞美工业开发区新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诉被告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强负担。
审 判 长 朱新怡
人民陪审员 袁艳姿
人民陪审员 石 瑜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梅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