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781民初2982号
原告: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四九镇洞美工业开发区新竹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球,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晓莹,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莉,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春,该公司员工。
原告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球、伍晓莹,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分包费14404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起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深茂铁路江门台山段分布便道、临时工程、拆迁工程、低压杆架设提供劳务分包服务。截止2020年4月20日,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累计应结算劳务费总额为2838179元,已支付2694131元,尚欠144048元(深茂铁路江门段已经投入运营,质保金122693.40应当退还)。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为保护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起诉。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尚欠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费(已包含质保金)144048元属实,但对利息的计算标准不予认可,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1.5倍逾期罚息利率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于合同纠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审批记录》《对账单》。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价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以及赔偿因违约造成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的法律责任。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44048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的问题,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损失应是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此,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付清上述劳务分包费日止的利息(以14404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价款144048元,以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7月2日起计至付清价款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48元,由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台山市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590.48元,予以退还。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9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卫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