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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91民初2号
原告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82元,由原告广州贝龙环保热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