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02民初1529号
原告葫芦岛市利金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利金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市利金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葫芦岛市利金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3元,保全费2482元,由原告原告葫芦岛市利金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汉国人民陪审员李静人民陪审员*红
书记员***